*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 2000年12月14日)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规定》,掌握其工作内容及方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卡)。
第二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