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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仰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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