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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会议、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
        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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