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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流失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中防止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流失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9日 教职成〔2000〕9号)


  现将我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流失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予以落实,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防止
           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流失问题的意见

  为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1998年以来,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除少数部门外,其它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都划转地方管理,其中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仍由这些单位举办,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地方。调整分为三次,即对并入国家经贸委的9个部委、5个军工总公司、49个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取得上述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缺乏科学论证和统筹规划,把中等专业学校层层下放或改做它用,造成了中等专业教育资源的流失;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明确划转学校的归属,影响了学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在确保‘两基’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因此,作为职业教育组织部分的中等专业教育,不仅不能有削弱,而且应当加强和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决定》精神,推动中等专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划转到地方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其隶属关系原则上划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继续下放。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已下放而地方尚未明确具体归属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其具体归属。
  二、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部分省级业务厅局已经撤并或准备撤并,其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划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少数确实需要划转到地市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其具体的归属,并办理相应的划转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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