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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发卡行标识代码的编号体系
  3 定义
  3.1 银行卡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号card number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行标识代码、自定义位和校验位组成。
  注:它等同于磁条信息中所定义的主账号。
  3.3 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标识发卡机构的代码。
  4 卡号长度及结构
  银行卡的卡号长度及结构符号ISO7812-1有关规定,由13-19位数字表示,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9  ×××××        ×……×  ×
  发卡行标识代码         自定义位  校验位
  5 发卡行标识代码
  发卡行标识代码标识发卡机构,由6位数字表示,第一位固定为“9”,后5位由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
  6 自定义位
  发卡行自定义位,由6-12位数字组成。
  7 校验位
  卡号最后一位数字,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计算方法见附录A。
  8 BIN注册管理机构
  BIN注册管理机构是负责BIN注册管理的机构。
  9 BIN注册管理原则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须向BIN注册机构提出BIN分配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C。
  10 卡面统一标识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应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无凸印,应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体和字号应与该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Luhn计算机模10“隔位2倍加”校验数的公式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低序)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从邻近的较高的一个以0结尾的数中减去步骤2中所得到的总和〔这相当于求这个总和的低位数字(个位数)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零结尾的数(如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就是零。
  例:
  无校验数字的卡号 4992 73 9871 步骤
  4992739871                    1
  ×2×2×2×2×2
  ----------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2
  70-64=6                       3
  带有校验数字的卡号为:4992 73 9871 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BIN注册程序

  B.1 BIN申请:
  1.申请BIN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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