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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4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R/T 0008-2000《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JR/T 0009-2000《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以上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凡在国内发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的BIN及卡号必须符合《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标准,其磁道格式必须严格遵循《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标准。
  三、以上两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三年。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类非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退出国内市场。
  四、各发卡机构须在今年底以前将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为“9”的BIN号码,向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非“9”的BIN号码及将来向国际组织申请的BIN号码也必须报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备案。自2001年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开始受理发卡机构新发行的银行卡BIN的申请。
  银行卡BIN的注册管理机构目前暂委托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
  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中凡涉及以上两项标准并与之不符的有关内容,应以上述两项标准内容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8-2000
------------------------------------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制定。
  标准起草单位: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规范,其中包括银行卡卡号结构、长度以及发卡行标识代码的长度等内容,不包括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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