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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7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计办价格〔20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现就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二、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执业注册的资格。
  三、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获得国家计委资格认定证书的价格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通知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注册条件,做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
  (五)注册机构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国家计委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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