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6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4〕66号文印发了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目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已开始实施该方案。
根据该方案,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机构改革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做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在转变职能上,需要加强的职能主要有:制订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搞好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组织新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弱化的职能主要有:把品种计划的制定等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减少局直接管理干部的人数。
在职责上,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不含中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不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行业管理,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流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指导性计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参与调控总量平衡。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贯彻实施
药品管理法,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负责综合管理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药械储备和特种药械管理。
(五)制订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管理、指导医药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负责重大医药科研项目攻关协调、成果鉴定及推广。归口管理医药行业人才培养。
(七)根据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负责药品行政保护,颁发行政保护证书,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医药专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