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具有
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年检并重新确认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4〕13号 1994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加强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联合进行年度检查,并重新确认其证券业务的评估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1993年度获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接受检查;
2.检查内容为评估机构1993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变化等有关情况,详细内容见附表。
3.评估机构须对照《关于印发<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和《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总结,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两份,随同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有关培训证明等材料报送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中央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于五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采取审查材料、实地检查、走访被评估单位等方式进行年检,对于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中国证监会重新确认,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逾期不报的评估机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撤销证券业务资格的处罚,并将年检及确认结果对社会进行公告。
附件(表一至表十):
资产评估机构
执行证券业务年度检查表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