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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
 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4号 1994年1月6日)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华能技术公司投资企业的合资方资产重新评估有关权益问题的请示》〔(93)华能集财字第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字〔1989〕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明确“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与济南气动元件厂的联营是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开始的,根据文件的时效性,你们用于联营的资产可以不评估。
  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规定》停止执行。此后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问题,都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法》中,并未要求对其发布以前所发生的联营等经济行为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三、基于上述两点,你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济南气动元件厂(以下简称乙方)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签订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中所确认的甲乙各方投资额以及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第三次董事会通过的甲方追加投资和对甲乙双方投资比例的重新确认,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请有关机构对原出资进行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更改合同、调整双方投资比例的依据。
  四、建议你公司本着公正、合理、合法、认真的原则,与济南气动元件厂协商,妥善处理好有关投资比例等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也可以共同约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一九八八年双方的出资重新进行评估,然后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但评估机构应以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为基准日,进行追溯评估,确定双方出资在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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