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山东华能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68号 1994年6月15日)
电力部:
你部《关于组建山东华能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意见的函》(电经〔1994〕35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华能发电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将其投资兴建的山东华能德州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山东华能威海发电厂60%的产权和山东济宁发电厂75%的产权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设立“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由华能发电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持有股权,三股东均为国有法人单位。股份公司直接经营原山东华能德州发电厂的全部资产(股改后该厂撤销),并与威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持有山东华能威海发电厂的产权;与山东省电力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之一)共同持有山东济宁发电厂的产权,股份公司在上述两发电厂的产权比例分别为60%和75%。
二、该股份制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产评(1994)342号文确认,进入股份制改组范围的总资产为336363.20万元,负债为22761.60万元,净资产为313601.60万元。
三、同意你部所报的折股方案,即将净资产全部折为股本,计313601.6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设置为法人股。根据评估结果和股东单位商定,募股前华能发电公司持股45.42%(142437.84万股):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27.29%(85581.88万股);山东省电力公司持股27.29%(85581.88万股)。
四、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在美国发行134400万N股。以ADR方式募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至448001.6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结构为:华能发电公司持股31.794%(142437.84万股);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9.103%(85581.88万股);山东省电力公司持股19.103%(85581.88万股);境外公众(N股持股30%(134400万股)。
五、预计N股的发行价格市盈率可达20,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算,N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可在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