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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东方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43号 1994年4月9日)


机械工业部:
  你部《关于转呈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折股方案的函》(机械政〔1994〕26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设立独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3〕135号),同意将原东方电机厂占有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的45个单位改组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其余主要占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13个单位留在原东方电机厂,由东方电机厂直接管理。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股前的股份设置为法人股,由东方电机厂持有并行使股权。
  二、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185号文确认,其整体进行股份制改组的资产总额为114237.22万元,负债为77095.28万元,则净资产为37141.94万元。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0831.97万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4〕31号文批复,以3562.63万元作价投入股份公司。
  上述资产总额评估确认值实际要按106967.88万元进行调整,相应的净资产额调整值为29872.6万元。
  同意将净资产的73.64%折为股本,为2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7872.6万元列入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按我局国资企函发〔1993〕135号文所列股数应作相应调整。
  三、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在境内发行8000万A股,在境外发行17000万H股,使股本总额增至47000万元。公开募股后,股权结构为:法人股46.81%(22000万元);境内A股17.02%(8000万元);境外H股36.17%(17000万元)。
  四、根据承销机构预测,境内外A股、H股发行价市盈率可达13倍。按照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11000万元测算,预计A股、H股的溢价倍率不低于3.04。
  五、由于股份公司是东方电机厂的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机厂又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子企业,建议你部帮助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与东方电机厂共同协商,实施法人股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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