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市提出
“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4〕55号 1994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全国经贸工作会议提出的“转机建制万千百十”规划,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九个部门联合组成调研小组,于1994年1月下旬分四路对拟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加企业实力”预选城市进行了全面考察。经研究,认为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长春、齐齐哈尔、上海、常州、蚌埠、青岛、淄博、武汉、株洲、柳州、成都、宝鸡等十六个城市都符合试点条件。请上述试点城市按照《关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城市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提出本市试点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于1994年2月底前报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城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