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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我省试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
 我省试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国资综函发〔1994〕62号 1994年5月24日)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报送《关于在我省试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请示报告》(川国资办〔93〕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省政府领导下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等进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了全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核实了国有资本金、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及企业法人财产数额;
  2.产权关系清晰,债权债务清楚;
  3.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试点工作要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要以必要的形式明确授权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你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切实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试点企业中如有中央单位的投资,或涉及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企业的产权,应在授权时予以注明。
  五、试点企业中如有在境外的投资和产权,应在授权时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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