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同时占用外商资本及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完全由外商资本及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或者实收资本完全由外商资本、国家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
十一、“当年亏损户数”项,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户数。
十二、“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金户数”与“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金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不一致,并且在产权登记年检中未相应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的企业户数。
十三、“国家资本权益”项,根据产权登记表有关登记事项计算填列,即:国家资本权益=〔(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它〕×(国有资本÷实收资本)+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十四、“国有法人资本权益”项,根据产权登记表有关登记事项计算填列,即:国有法人资本权益=〔(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它〕×(国有法人资本÷实收资本)
十五、“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项,分别按各已登记企业占用的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直接相加填列。按此汇总,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有重复因素。汇总这类数据只是产权登记的附属功能,仅供从某些特定角度分析国有资产状况之用,如国有法人资本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影响或控制程度,国有法人资本在地区、行业间的流动状况等。
十六、第十三行“合计”为一至十二行之和。
十七、第二十三行“合计”为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行之和。
十八、第十三行“合计”等于第二十三行“合计”。
十九、一九九三年实行计划单列体制的市,仍由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本汇总报表、有关省填报本汇总报表应不含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