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门类代码”和“行业大类代码”项,是指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规定的行业门类代码和行业大类代码。
二、“国有独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所含的企业,均为具有法人资格者,均不含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项,不含工商注册登记为国有(即全民所有制)的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分别汇入“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项。
“联营企业”项,应填列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并在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企业字样或在企业章程中规定为联营的企业。
三、“集体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不要求全国统一进行填列,只要求对这三类企业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区进行填列。
四、“应登户数”项,是指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7号)规定,应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法人(含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及一九九三年按规定办理了开办产权登记的企业法人。
五、“只占用国家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完全由国家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
六、“只占用国有法人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完全由国有法人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
七、“同时占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由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
八、“同时占用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及个人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由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及个人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
九、“同时占用国家资本及非国有法人资本或个人资本户数”项,是指实收资本完全由国家资本及非国有法人资本(不含外商资本)或个人资本,或者实收资本完全由国家资本、非国有法人资本(不含外商资本)及个人资本构成的企业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