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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青岛汽车厂兼并青岛拖拉机总厂后青岛汽车厂全部产权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青岛汽车厂兼并青岛拖拉机总厂
 后青岛汽车厂全部产权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77号 1994年4月4日)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汽集团公司《关于青岛汽车厂、青岛拖拉机总厂并入一汽集团公司的请示》(〔1993〕一汽集团联字62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将青岛汽车厂划给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请示》(青政发〔1994〕92号)均收悉。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汽车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青岛拖拉机总厂。青岛市人民政府持有的青岛汽车厂50%的产权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已持有青岛汽车厂50%的产权,此次产权划转后一汽集团公司持有青岛汽车厂的全部产权。鉴于一汽集团公司对原已持有青岛汽车厂50%的产权未办理相应的帐务处理手续,所以,此次产权划转以该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两厂并帐后青岛汽车厂帐面资产为准一并办理。该厂资产总额为53116.76万元,总负债为39277.7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839.04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8018.33万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数调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青岛市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资本额调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按上列所有者权益调增一汽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
  二、青岛拖拉机总厂被青岛汽车厂兼并后其法人资格取消,产权划转后青岛汽车厂成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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