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30号 1994年2月25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求将中国有色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的资产、财务划归首钢总公司的报告》(〔94〕中色财字第0017号)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请示》(京国资工(1993)362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划归首钢总公司管理的批复》(体改生〔1993〕14号),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划归首钢总公司管理。
  二、按1992年财务决算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总额7653.8万元,其中:固定基金5949.1万元,流动基金943.5万元,专用基金761.2万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4840.7万元,其中:固定基金3556.7万元,流动基金871.5万元,专用基金412.5万元。以上两个单位国有资产合计为12494.5万元,一并划入首钢总公司,如数增加北京市国有资产总额,相应减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总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