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办理所属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6号 1994年2月8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67号文)第五条,经研究决定,你部门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委托你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范围,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开始,五月三十日结束。六月十五日前将受托企业的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汇总说明,并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的产权登记表,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汇总表另发)。
三、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依据一九九三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列。会计决算已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按审批后的决算数填列;没有审批的按上报决算数填列,一般不再调整。
四、你部门在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所属企业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审定手续时,须加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产权登记专用章,不能用其他印章代替;也不得将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再逐级委托。
五、国务院批准的55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关系在中央的,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财务关系在地方的,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中,集团内已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综发〔1992〕26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但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上述分工范围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按照一般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六、经批准,参加全国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其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可结合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进行。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已结束的企业,也要办理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
七、在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共同研究解决产权登记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