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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国资境外函发〔1994〕7号 1994年1月17日)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67号),结合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你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范围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各级公司。
  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截止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公司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有关资料送我局境外司。
  三、每户被登记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最近一次的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变动或开办表的“企业单位保存”份)的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将退还)和一份复印件。
  3.集团公司经财政部批复的、各级下属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复的或集团公司、各级下属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一九九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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