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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军队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军队资产
 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41号 1994年3月2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军队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1990国发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军队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军队单位拟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简称“军队资产评估机构”),其性质属社会公证性中介组织,现役军人和部队在职干部均不得参与其经营、服务活动或兼任其领导职务。
  二、军队系统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统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备案。
  三、军队资产评估机构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家对军队资产评估机构使用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实行单独编号,限额核发。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军队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军队内外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法律凭证。凡持该证书的军队资产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享有与其他取得合法资格评估机构的同等权力。除有特殊要求外,任何军队主管机关不准干预所属企业为军队资产评估机构承揽评估项目。确有特殊要求的评估项目,需事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军队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六、本文发布前已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军队资产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办理从业资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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