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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催报“国务院91号令”检查情况材料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催报
 “国务院91号令”检查情况材料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38号 1993年8月16日)


  北京、黑龙江、山西、内蒙古、青海、新疆、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西、海南、长春、哈尔滨、西安、青岛、南京、宁波、厦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1992年年底,我局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该《通知》精神,我局曾下发“国资办发〔1992〕89号”文件和“国资办发〔1993〕3号”文件,要求各地对贯彻执行国务院91号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对中外合资合作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检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检查情况的文字材料于1993年3月底以前报送我局资产评估中心。但是到目前为止,仅有22个省、市报来了检查的材料,你单位至今尚未报送。请你单位务必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尽快把材料整理好于8月底前报到我局资产评估中心,以便综合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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