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199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3〕7号 199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13号)精神,1992年在全国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经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基本完成。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的规定,为了做好产权登记1992年度检查工作,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1992年已按《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0号)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6号)、《
关于制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7号)(以下统称新办法)办理了初始产权登记的。(二)1992年按新办法办理了开办产权登记的。
二、本次检查工作从1993年1月开始,5月30日结束。6月30日前,各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和总结,7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总结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检查的重点,注意审核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和国有资本金总额增减变化,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使用国有资产开办联营企业、股份公司、集体企业等),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产权登记1992年度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的价值指标,应根据企业单位199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填列、审查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