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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检查国资法规发〔1992〕71号文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检查国资法规发
 〔1992〕71号文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3〕11号 1993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2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71号),明确了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其走向健康、规范轨道,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和领导指示,国家局决定对71号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各地转发71号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情况;
  2.结合产权登记工作,调查统计截止目前,特别是文件下达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的第三产业户数、注册性质(全民、集体或其他)、支持的国有资产数量及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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