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已经召开了全国电话会议,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要先行一步,于1993年6月底完成。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的资产、财务管理机构要在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总理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精神(国资办发〔1992〕88号),根据全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评估法规和规范办法。于1993年3月底以前,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中外合资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工作。
4.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要结合财政部部长令发布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实施,相互渗透,继续完善。认真作好与国家统计局协调研究建立统计信息的正规渠道工作,使统计报告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5.要调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完善企业承包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中央企业,要与财政部工交司合作,把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结合好,在“八五”时期使承包制切实包含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抓好承包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工作。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国家局将结合康力公司、招商局的情况进行资产管理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境外企业经营成果、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入手,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境外国有企业的管理。
二、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7.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国资企发〔1992〕50号),国家局将与财政部、经贸办一起共同组织好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工作。帮助第一批7家试点企业集团制定、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予以批复,促进试点企业集团理顺内部产权关系,进行公司化改造,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集中财权、财力,开展集团化经营,发挥规模优势。在适当时机逐步扩大授权经营试点范围。同时要研究开展股份制和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产权管理方法的试点工作。
要调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对企业实施产权经营和管理的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组建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