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清〔1992〕6号 1992年3月28日)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现将《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第六条 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资产盘存时间点定为1992年3月31日24时。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等)及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