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企业申请进口保税生产资料,须持经批准的进口计划,经海关核批后办理,货物到港时,须持进口计划、海关批件、合同并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保税生产资料进口后应当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用保税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特区内企事业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生产资料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监管手续费。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物资,视同进口。应当按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具体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进料加工企业可凭经批准的合同和海关核发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上述企业所购物资应限于《登记手册》所核准的品名、数量、价值。经营企业应负责审核,开具海关认可的专用发票,并在登记手册上列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专用发票号码并签章。购买单位凭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从经营企业的保税仓库提货,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凭专用发票和有关单证向海关保税处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写明购买单位全称、主管海关名称、企业档案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并于货物出仓后的第二天将专用发票一式二份送海关备查和核销。
2、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属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事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或签发的许可证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的《登记手册》,并注明征免税意见。免税的,购买单位可持《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凭经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从保税仓库中提货。并在海关规定时间持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征税的,购买单位应事先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方可到经营单位的保税仓库内提货。(注)
注: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5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514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