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
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 署监二〔1993〕1435号)
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发〔1993〕68号《
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
《通知》精神,继续把打假工作当成目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贯彻执行
《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一般贸易、边地贸易出口的属法定商检和
《通知》规定商检的货物,海关一律验凭我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三、对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对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
对进入边民互市点(或交易场所)的边民带出的商品,按照国发〔1991〕25号文件验放;对进出中朝边境的边境居民携带的物品,仍按署监二〔1991〕335号文件验放。
四、对旅客带出超出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数量大、品种单一,且显属商业性质的货物,应本着“客货分流”的原则加强监管,由货主委托有报关权的单位办理出口手续。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和国发〔1993〕68号通知中规定需要检验的物品,海关验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