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二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三)、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第七条 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免税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将按《
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
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
《规定》同时实施。
附件一: 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
一、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内脏托带: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五、矫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六、矫形鞋: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七、非机动助行器: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