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1997年9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1991年以来发生的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对清查出的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通过清查处理,妥善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人们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二、清查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结合修订后的新《
刑法》的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三、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都要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房地产开发和城镇郊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乡(镇)村建设用地发生的问题,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影响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
四、对于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者虽已使用但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者属于国家严禁占用耕地的项目非法占用耕地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该罚款的罚款,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土地使用权该收回的收回、该退还的退还。
五、对于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已经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