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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电话号码______;电传______;电传_____;传真______;传真______;电报挂号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三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___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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