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
执行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或联合转发了三局一部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最近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将文件转发贯彻执行。有的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未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有的未按规定比例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等。
为全面贯彻执行9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登记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转发贯彻执行93号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测绘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将文件转发。对一时达不成协议,不能联合发文的地区,可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单独转发,待条件成熟后再联合行文。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务人员,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作用,做好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上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每年度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汇编县、市(包括计划单列省辖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财务收支决算表,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各一式二份。一九九0年决算报表的上报时间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五月十五日。报表格式可暂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编报。
四、按规定比例如数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每年上交经费的时间不超过三月底。今年可延期到一九九一年五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