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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1987年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业干部培训费等适用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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