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1987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从1986年3月中央七号文件下达到今年3月底止,在全国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493万多件,占用土地387万余亩。这说明在过去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监察工作是薄弱的环节。自今年初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新的违法用地案件仍不断发生,有的地方已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许多违法案件,因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土地管理仍处于不同程度的失控状态。因此,各地在组建土地管理机构时,要求加强监察工作的呼声强烈。为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已设置监察机构,建立监督检查队伍。
  从目前的情况看,土地的监察工作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土地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为从组织上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和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监督检查队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法律的实施。现将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视土地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县(市)开展监察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地逐步推广。
  开展监察工作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土地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较强,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2)市、县领导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土地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市、县政府已有建立监督检查队伍的意向;(3)监督检查队伍的人员和经费有可靠的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准备从各地的试点中选择若干具有特点的市、县,作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的联合试点单位。具体名单待各地推荐之后再研究确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行试点和推荐联合试点的名单,于8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权属变更及费用收缴进行监督;(3)调查和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的任务作出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