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土地监察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设置土地总监察、副总监察、监察员等职务。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五)监督检查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六)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七)受理土地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察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被监察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或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材料有关的证据;
  (三)责令违法者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占地施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
  (四)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土地侵权案件;
  (五)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土地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对查明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晓业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土地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时,须佩戴标志,持有土地监察证件。
  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规定,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理合法、恰当,手续完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