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乡、镇”活动,实际上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执法活动。其一,变阻力为动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土地管理与土地使用,存在许多矛盾,不依法用地的现象常有发生,成为土地管理的消极因素和土地执法的阻力。这些阻力有时还来自担任一定职务的干部,而“四无”活动的提出和开展,则把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乡级政府及其管辖范围的干部、群众都置于一个很高的起点上,不仅自身不敢违法,而且还得致力于为集体争先进,争荣誉。原来处于执法对立面的力量大多数站在守法的立场上去了;原来负有执法责任的干部则由上级要他管变成他要管,那些分管乡镇土地工作的领导,包片、包村的乡、镇领导干部以及村主干等,为争“四无乡、镇”、“四无村”所表现出来的负责精神尤为明显,因为“四无”活动的内容成了他们包片、包村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政绩紧紧连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少数人违法,也必将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止。其二,做到了监察与预防一体化,掌握了土地执法的主动权。执法监察一般是指对问题的检查处理,而且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后,即使有些防范措施也是零散的,而“四无”活动的开展,则把监察与预防融为一体,既是抓监督检查又是抓管理,并把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机构网络的完善等基础工作一起抓起来,带动一个乡、镇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掌握住土地执法的主动权。其三,实现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土地管理所是乡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在其领导下工作,由于乡级政府负责的工作很多,土地问题涉及面大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花很大的精力去管理,有的甚至似管非管。而开展“四无”活动,确立当年要达到“四无”标准,这就直接把管好土地的重担放在乡级政府以至乡级党委领导的肩上,促使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置身于“四无”活动中。这些地方的土地管理,不仅使条块的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而且形成了以块为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执法管理的权威,这是开展“四无”活动最根本最重要的经验,意义深远。
“四无乡、镇”的实现,须靠一系列的执法措施来保证,建立在扎实工作的基础上。
(一)确立“四无”目标。开展“四无”活动的地方,事先都制订了规划,明确了目标和责任,作为业务部门年终评比和在乡、县政府综合评奖的一项依据,有的还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内容。其具体形式一般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签订责任状,年终兑现。有的乡镇除与村领导签订责任状之外,驻村和包片干部(包片的一般为乡、镇的副职)也要对乡、镇实行责任包干奖惩挂勾。年终实现奋斗目标的,除业务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外,在县、乡两级政府综合评奖时均占有一定比例,责任状一经签订,有关人员就必须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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