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对在1986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至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当时任副科级以上职务,违法违纪抢占耕地,强建私房的,应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应严格依照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处理。
6.党政干部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私房的,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是主房屋周围空地、埕地、围墙或已建成地基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土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经拆除、退地后,其建筑主体仍然是多占的土地,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补罚款不少于90元,非耕地不少于45元;51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补罚款不少于180元,非耕地不少于90莫。1987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补罚款。经过补罚款后,其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土地,应在土地使用证及房产中注明,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使)用该土地时,无偿无条件地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超占土地的使用税、费,每年均依法加收。
7.党政干部侵占国家、集体征(使)用地土地建私房的,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拆除、折价归公或没收。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证。如侵占数量少,不影响征地单位使用,并经过征地单位同意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处以每平方米不少于60元的罚款。
8.以单位(集体)建设用地名义征地卖给个人建私房或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分给个人建私房的,未建房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建房的按当时当地同类地价补足地价,并处以按当地现行同类地价30—100%的罚款,给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对其中参与作决定又获得土地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9.利用职权、职便,压价、拖欠、少交、不交地价款和费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使用的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土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已使用的,除按当地现行同类地价、费税补足差额外,并处以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的罚款。
三、关于非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方面的问题
10.党政干部倒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50—200%的罚款。对在非法倒卖、转让的土地上建成的私房,按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