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 国土局函〔199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坚决制止党政干部以权谋私、非法占地建私房的歪风是当前惩治腐败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去年以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一些地方已转入处理阶段。处理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遵循有关政策、纪律和法规,注意处理宽严适度。现将福建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0年4月12日)

  为了正确处理我省党政机关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时间、范围与对象
  1.1982年1月以来党政干部在占地、房地产交易、建私房又占公房、资金、“三材”等方面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建私房,未经过清查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实行前已作过处理的,一般不再作处理。但原处理不当、群众反映强烈或发现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参照本规定重新复查处理。
  3.本规定处理对象是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在建私房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问题。
  4.本规定所指的党政干部建私房系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以本人、配偶、子女或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亲属名义建房;
  ②弄虚作假以亲属、朋友等各种名义申报,而实际为自己建房的。
  二、关于违法占地方面的问题
  5.党政干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地建私房,凡构成下列情节的,应分别予以处理:
  ①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应按照1982年1月至1986年12月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处理,未建成住房的要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貌。已建成住房有违反规划、影响公共设施、破坏良田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要强制拆除,未违反的可不拆除,在省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的,处以每平方米耕地(包括菜地)不少于60元、非耕地不少于30元的补罚款。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范围的部分要加倍补罚款,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应在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中注明,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使)用该土地时,无偿无条件地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