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0〕8号
文件精神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 〔1990〕国土(监)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0〕8号文批转了我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
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为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
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工作,以增强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施政的意识,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清理工作。首先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三、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各地都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89〕第1号)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四、各地要妥善处理越权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已经竣工的项目和符合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精神并已明确续建的项目,其用地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其他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确定停建的项目,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退回原集体耕种;凡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可退乡、村耕种的,可作为国有土地办理承种手续,暂由农民耕种,待国家建设需要时及时收回;已经无法耕种的土地,应收归地方政府管理,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调给需要进行建设的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