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
土地管理法》第
46条第2款和
《条例》第
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
47条和
《条例》第
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
土地管理法》第
48条和
《条例》第
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
土地管理法》第
49条和
《条例》第
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