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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条例》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条例》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条例》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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