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阅。目前,有些地方在职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不仅严重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也损害了党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各地参照福建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和从严查处在职干部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以端正党风,严肃政纪,有效地保护我国土地资源。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26日)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
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地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
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