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监督检察执法队。该队是土地监督检察大队与公安方面的融合体,人员配备、办公地点等与土地公安派出所相同,具有土地监察和土地治安双重职能。唐县执法队定编10人,公安局派干警3人,土地管理监察干部2人,其余由土地局招聘,土地管理局干部任队长,公安干警任副队长。安国县由土地管理局一名副局长挂帅,并配备吉普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两辆、对话机一部。
四、联合执行组(土地执行庭)。容城县继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最近又成立了土地案件联合机执行组。执行组由4人组成,县法院和土地管理局各出两名,办公地点设在县土地管理局,行使法院执行庭的职能,专司土地案件。
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的紧密结合,适应了土地管理形势的需要,推动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据统计,1至4月份,起步较早的容城、涞水、徐水三县有关土地的来信来访,平均每乡2.4件,比全区的3.3件低27%,其中违法占地案件平均每乡0.6件,比全区的1.2件低50%。容城县连续4个月没有出现越级上访户。
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优点集中表现为:
1.凝聚了公安、法院和土地监察多种职能,产生了巨大的聚变效应,基本解脱了上级领导复杂繁重的部门协调工作。容城县政府主要领导深有感触地说:过去遇有违法占地难题,由五大班子成员带领公、检、法、纪、土等部门一齐出动,确实能镇住,但是,由于一打一散,只在当时起作用,不解决根本问题。有了土地公安派出所把我们解放了,人们怕动真的,看到了“官法如炉真如炉”,只几个人就压住了阵脚,今春盖房盛期,全县没有出现一户不听制止违法占地盖房的。
2.填补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这一空白环节,严密了办案程序。去年我们与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和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试行办法》规定:在土地管理局或乡政府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如有不服可在30日内到法院起诉。但工作中发现,在30日起诉期内如处理对象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土地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待起诉期满,房早已盖成,给处理带来了困难。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如有继续违法活动,派出所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实行行政拘留等制裁,使违法者无隙可乘。
3.公、法人员与土地监察人员共同办公,信息传递直接,情况掌握全面,办案效率大为提高。各县市法院人少案多,客观上决定了土地案件很难按要求及时处理。如容城县法院执行庭仅有干部2人,各类案件很多,使土地案件的执行受到了制约。今年1至4月中旬,县、乡共下达处罚决定106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需要强制执行的33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土地联合执行组成立后,立即对这些积案进行清理,仅用了15天的时间,就执行31件,占积案总数的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