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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20日)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切实有效地防止违法活动,摸索和总结土地监察工作的经验,指导全国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由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考察和与有关省(区、市)协商,同意以下市、县作为国家和省级第一批联合试点单位;河北省徐水县、吉林省四平市、黑龙江省宾县、上海市嘉定县、浙江省东阳县、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阳新县、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惠东县、四川省简阳县、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
  二、开展联合试点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予以具体支持和帮助,协助国家土地管理局抓好试点工作。土地监察队伍的统一标志和监察证件,在国家未做统一规定之前,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
  三、土地监察工作联合试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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