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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一九九○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一九九0年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通知
 (1990年7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进行土地调查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活动。评审内容、要求、等级标准和奖励仍按我局(1988)国土(籍)字第125号文规定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奖单位和条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属于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县,必须完成一个乡的登记发证工作,不属于登记发证试点的,土地详查数据按村汇总后,必须由村、场校核,并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城镇地籍调查,在完成一个县级区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一个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以完成建成区整体为单位评奖。
  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调查评奖单位,可以按完成一个建制镇为单位评奖,也可以待全县(市)内集镇全部完成后参加评奖,但一个县(市)只允许以其中一种形式参加评一次奖。
  二、申报比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报奖数不得超过完成单位数的20%,考虑到一九八八年第一次评奖未要求各地按比例报奖,故参加一九八八年评奖的,除获奖单位外,仍可参加今年评奖。今后完成数不再累加,一个单位只给一次参加评奖的机会。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我局要求,上报三项成果,不报三项成果的,暂不参加评奖。
  各省(区、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参加评奖的项目要认真进行评审,严格按上述要求申报,未经评审上报的,不予受理。
  各省(区、市)报奖时,需同时上报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县数、城镇数及其名称。
  三、报送评奖材料
  凡参加评奖的项目,除报送《全国土地调查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表》一式三份和成果应用专题报告(含受益单位证明,重要的附照片和图、表)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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