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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1989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1989年
 土地统计年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去年11月我司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省级土地统计人员土地统计培训班精神,为做好1989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1.按规定上报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的几项指标,各省务必在1990年1月20日之前预报,并附必要说明。请各地抓好预报工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为提高土地统计质量和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的需要,凡完成详查工作的县,要按照详查县土地统计调查方法及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根据统计调查填写土地统计年报。各省局地籍处要深入实际抓1~2个详查县的土地统计调查工作,摸索工作经验;在今年全国汇总会时,各省送交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省详查县进行统计调查工作的部署情况,及有关经验和存在问题,对详查县统计调查方法的改进意见等。
  3.要求加强年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在统计年报汇总的同时,各省要认真审查年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发现数据上存在问题的,应责成原上报单位及时更正。此外,凡完成土地详查的县,要及时和如实上报详查数据;未完成详查的县,必须以概查数据为基础填报。在全国汇总时,将对各省年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责任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4.1989年年报要严格执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88GB)。对于1989年当年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地、市、县,凡按照新变化的行政区划单位上报的,则应填写上报《1989年行政区划单位变更情况表》(详见附件),再行修改数据库中的行政单位字典。
  5.关于省级1989年土地统计年报资料的报送问题。要求从1989年起省级汇总年报向国家局直接报送数据软盘。对于目前暂无微机又一时借不到的省级局,原则上允许1989年度的年报按照常规方法编制年报汇总资料,在报全国汇总时,由省土地统计人员将本省1989年年报带到北京输入国家局数据库,并进行年报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请尽快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配备微机,建立省级土地统计数据库系统。
  6.1989年报全国汇总采用送审的办法,初步定于3月初开始,请各省在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年报汇总的进度情况和计划来京送审的时间告我司,以便具体安排各省的送审时间和次序。

附件:     1989年行政区划单位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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