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
“飞地”在初始登记、统计时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8年10月12日)
辽宁省土地资源详查办公室:辽土资字〔1988〕17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地籍管理的需要和要求,详查完成后的土地登记、统计工作,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参照我司编印的《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地籍管理(上册)》及国家土地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飞地”应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按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统计,做到登记、统计有机结合。
为了及时掌握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土地总面积数和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土地总面积数,做好与其它国民经济统计的衔接、协调,应在登记、统计的表册、台帐里按需要增加附加表册或附加栏目,对飞进、飞出土地的面积、所在地点和权属情况加以注记、登录或说明,并在详查中先期做好技术处理。
为使土地统计年报工作不断、不乱,保证土地统计数字不重、不漏,在完成详查的县进行土地统计时,应制定相应规定,协调好详查完成县和未完成详查县的数字汇总,年报统计口径等统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