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国家土地管理局
地籍司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
(1987年11月12日)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1897〕国土〔专〕字第2号文规定,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要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为了使调查与登记,统计很好衔接,经研究制定了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的表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按行政系统面积汇总,仍按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40、41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