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在加快初始土地登记步伐的同时,各地要按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每发生一次交易、变更,就要及时进行一次变更土地登记。在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方,要及时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初始土地登记尚未完成的,必须按照〔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否则,就会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职责。
四、加快制定土地登记的配套法配。几年来,我局先后制定了《
土地登记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还将研究制定土地市场管理中有关土地登记的配套法规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等不靠,尽快研究制定土地登记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具体实施办法,以满足当前工作的急需。
五、积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作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主动与有关部门理顺关系。与工商部门协调好工商登记与土地登记的关系;与金融部门研究抵押登记的配合;与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可证、土地证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税务部门在土地税收与土地登记方面的关系,等等。在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地方,要主动派驻土地登记人员,建立土地登记站,直接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土地登记服务。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也要研究好内部的业务分工、工作配合和相互衔接。
六、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是贯彻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包括各类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和同一登记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产权的非常严肃的法律过程,各类土地登记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如,抵押登记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必须与对原有登记的注销登记同时进行,以避免出现重复登记。土地登记的各个环节更是一个整体,从申请、调查、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到资料管理等,要实行统一管理。所以,必须重申土地登记不仅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还必须落实到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的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处室。
七、强化土地登记机构,提高人员素质,稳定土地登记队伍。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土地登记任务相适应的土地登记机构。根据各地经验,为便于工作开展,可以考虑负责土地登记的处(科、股)对外挂牌称土地登记处(报、站),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核及登记、发证等业务。土地登记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尽量避免因人员变动频繁而造成工作的前后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