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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1993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快初始土地登记进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按照我局1990年全国地籍管理研讨会提出的要求,1995年底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全面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打好基础,依法管好土地产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解析法,一步到位。暂不能一步到位的地方,要利用现有资料和基础图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提供的其他两种方法,尽快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并为下一步完成解析地籍做好准备,避免工作重复和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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