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行政区勘界中
提供土地详查境界调查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贯彻我局和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共同下发的《关于
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和《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协助做好行政界线勘定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地区,若在行政勘界中需要应用土地详查有关境界线调查成果资料的,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所需行政区域界线图的有关部分的复制件,但原始调查资料、成果图件均不得提供或借出。